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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注册消防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8-03-07作者: 消防资源网

机遇:注册消防工程师已是香饽饽一枚,下一步,各消防重点单位也需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前景更光明。

风险: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需要持证人员进行电子签章,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终身责任制,即使将来转注或注销,责任依然不能免除,对于证件挂靠的人员,风险更大(很多系统的电子签章并不需要本人亲自授权,自己无法查询和监督)。

 

一、法律风险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二、政策风险


公安部消防局定期公布持证人员注册信息,供社会公众监督查询举报,监管严格,打击严厉。以下为部局网页链接:

http://www.119.gov.cn/xiaofang/xfyw/342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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