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版《建规》不包含防排烟系统实施规定?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依据是什么?防排烟系统技术条文大全!!
新版《建规》不再包含防烟与排烟系统具体实施规定,根据公安部文件通知,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发布以前,防排烟系统仍按老版规范实施。具体解读如下,并附防烟与排烟系统技术条文大全
一、为什么新版《建规》不包含防排烟系统实施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仅仅规定了哪些部位需要做防烟与排烟系统,但并没有规定怎样实施,这是因为国家正在制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因此新版《建规》不再放入这部分内容。
二、现在的防烟与排烟系统设计和施工依据是什么?
针对此情况,公安部发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附后),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发布以前,防排烟系统仍按老版规范实施。
三、防烟与排烟系统技术条文大全:
为方便大家,特汇总防排烟系统技术条文如下: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相应条文如下: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防排烟其他具体系统设计
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条文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4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2自然排烟
9.2.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3机械防烟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9.3.3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9.3.6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3.7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它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9.4机械排烟
9.4.1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9.4.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9.4.6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7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9.4.8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自然排烟
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机械防烟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8.4机械排烟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
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8.4.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问;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 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 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 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 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 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
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 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6.2.1条的规定。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应按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应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 排烟口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 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 ,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 计算。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 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6.5.3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执行,但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
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7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2 排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6.5.5 人防工程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6.6 排烟风机
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在烟气温度280℃ 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高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阀门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6.6.2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采用变速风机。
6.6.3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6.3.1条计算确定,并应增加10%。
6.6.4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6.6.5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 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8.2 排烟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2.8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9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附: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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